陀东洋、陈禹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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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执374号案件名称
陀东洋、陈禹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那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陀东洋;陈禹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6执374号申请执行人:陀东洋,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被执行人:陈禹舟,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陀东洋与被执行人陈禹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桂10民终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禹舟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陀东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桂1026执37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3672.99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支付执行费185元。经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禹舟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陈禹舟在中国农业银行62×××17内的存款19185元。同日,冻结被执行人陈禹舟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19185元。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从被执行人陈禹舟在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划拨存款19185元、从被执行人陈禹舟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划拨存款6566.92元,并于同日解除被执行人陈禹舟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的冻结。上述当事人款共计25566.92元(其中借款本金19000元、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利息3672.99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15日利息2893.93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陀东洋申领,剩余款项185元作为本案执行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民终3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桂1026执374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秀连书 记 员 黄玉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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