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仙峰、刘仙峰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7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733号
  • 案件名称

    刘仙峰、刘仙峰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仙峰;刘仙峰;李钢蛋;李钢蛋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李钢蛋与被执行人刘先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钢蛋要求被执行人刘先锋给付下余赔偿款28000元(立案后变更为19000元),案件执行费3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判决生效后不久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9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给付5000元,现共下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先锋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刘先锋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履行案款14320元,扣收本案执行费320元后,下余14000元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受偿。本院认为,(2015)华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7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