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瑞艳、王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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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040号案件名称
郭瑞艳、王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郭瑞艳;王强;薛彬;金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瑞艳,男,1956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西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强,男,1980年5月3日生,满族,职工,住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华(王强母亲),住西丰县。原审被告:薛彬,男,1982年4月18日生,农民,住西丰县。原审被告:金江,女,1984年3月16日生,农民,住西丰县。上诉人郭瑞艳与被上诉人王强及原审被告薛彬、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丰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3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瑞艳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瑞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9.00元(上诉人郭瑞艳预交),减半收取514.50元,由上诉人郭瑞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状审 判 员 袁宏莉审 判 员 高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璐书 记 员 孙铁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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