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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艳、王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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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040号
  • 案件名称

    郭瑞艳、王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郭瑞艳;王强;薛彬;金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瑞艳,男,1956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西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强,男,1980年5月3日生,满族,职工,住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华(王强母亲),住西丰县。原审被告:薛彬,男,1982年4月18日生,农民,住西丰县。原审被告:金江,女,1984年3月16日生,农民,住西丰县。上诉人郭瑞艳与被上诉人王强及原审被告薛彬、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丰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3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瑞艳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瑞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9.00元(上诉人郭瑞艳预交),减半收取514.50元,由上诉人郭瑞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状审 判 员  袁宏莉审 判 员  高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璐书 记 员  孙铁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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