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黎亚军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9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920号案件名称
黎某、黎亚军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黎某;黎亚军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920号申请执行人:黎某,男,201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法定代理人:漆某(系黎某的母亲),女,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被执行人:黎亚军,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黎亚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21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裁定,于2021年8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黎亚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新城区支行账号为62×××77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所有款项均已执行到位,现依法应解除对其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黎亚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新城区支行账号为62×××77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成俊代书记员 周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冯某、邵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4执1491号 下一篇 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李慧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