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吴某1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17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1743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吴某1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1;吴某2;山丹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吴某1,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吴某2,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山丹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丹县。法定代表人:吴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1、吴某2、山丹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案款173340元及后续利息,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前履行15000元,剩余款项从2021年第四季度开始,被执行人每季度向法院交纳案款(至少10万元),该部分案款与其他案件申请人参与分配。如被执行人无法交纳,则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强制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公司账户先予以解冻,让被执行人继续经营。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5执1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 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