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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东联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张宝文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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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734号
  • 案件名称

    蒲城县东联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张宝文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蒲城县东联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张宝文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恢734号 张**、蒲城县东联汽车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蒲城县东联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蒲城县东联汽车货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蒲城县东联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69780元、案件受理费1789元、执行费947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确认与被执行人蒲城县东联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执行费947元被执行人蒲城县东联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蒲城县东联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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