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应乾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4执52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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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4执523号之四案件名称
刘应乾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应乾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4执523号之四被执行人:刘应乾,男,苗族,1946年05月21日生,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刘应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应乾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9000115**87**0_1账户内存款CNY2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谭仕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刘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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