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明、韩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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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民终1106号案件名称
刘维明、韩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维明;韩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1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维明,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霞,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西吉县。上诉人刘维明因与被上诉人韩霞劳务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5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维明于2021年9月24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维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维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维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忠清审判员 柴鹏鹏审判员 刘秀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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