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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明、韩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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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4民终1106号
  • 案件名称

    刘维明、韩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固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维明;韩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1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维明,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霞,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西吉县。上诉人刘维明因与被上诉人韩霞劳务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5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维明于2021年9月24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维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维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维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忠清审判员    柴鹏鹏审判员    刘秀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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