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玉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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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678号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玉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玉彪;贺志芳;贺培彩;徐润英;贺玉山;林彩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赫磊,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董玉彪,男,汉族。被执行人贺志芳,女,汉族。被执行人贺培彩,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润英,女,汉族。被执行人贺玉山,男,汉族。被执行人林彩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玉彪、贺志芳、贺培彩、徐润英、贺玉山、林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董玉彪、贺志芳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190000元及逾期利息和期内利息51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96元,被执行人贺培彩、徐润英、贺玉山、林彩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董玉彪、贺志芳、贺培彩、徐润英、贺玉山、林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贺玉山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中的存款3304.62元、划拨被执行人贺志芳银行存款900元、划拨被执行人贺培彩网络资金账户中的存款1436.73元,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贺玉山银行存款35700元(含执行费650元),并支付于申请执行人。3.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4.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贺玉山承担(已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16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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