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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樱花、李鹏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保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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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保89号
  • 案件名称

    宋樱花、李鹏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宋樱花;李鹏;李涛;渭南市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89号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XX路XX大厦XX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920。法定代表人:闫兴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莉华,女,1959年7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渭南市华州区。被申请保全人:宋某某,女,1979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903060640。被申请保全人:李某某,男,1974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404210034。被申请保全人:李涛,男,1978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街道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80603001X。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宋某某、李某某、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6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宋某某、李某某、李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212.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后,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对宋某某、李某某、李涛的保全措施。另说明下,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陕0503民初169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宋某某、李某某、李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212.8元的冻结(已解除)。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保8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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