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涛与杨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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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7831号案件名称
李洪涛与杨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洪涛;杨永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831号原告:李洪涛,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告:杨永超,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李洪涛与被告杨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洪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拖欠油卡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2、判令被告应支付利息暂计人民币159.13元(利息为银行一年期LPR利率3.85%,自起诉之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1日,暂计一个月,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维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被告因出车没有油费,在原告处借了两张油卡,卡号分别为547204、137507,每张价值为6000元,两张价值共计1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用以证明上述欠款事实。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无法送达,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洪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孟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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