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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越、孙宝录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4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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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4396号
  • 案件名称

    孙越、孙宝录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孙越;孙宝录;穆宝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4396号原告:孙越,男,199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孙宝录,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穆宝华,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越、孙宝录与被告穆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孙越、孙宝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穆宝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越、孙宝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越、孙宝录撤回对被告穆宝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越、孙宝录负担。审 判 长  梁 怡人民陪审员  李素泉人民陪审员  张彦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丹清书 记 员  张 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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