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何春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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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905号案件名称
华创(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何春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华创(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何春路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华创(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春路,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申请执行人华创(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春路追偿权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4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7月13日、7月27日、8月20日、8月30日五次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除有小额银行存款、保险和一辆众泰牌小车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向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原有套房一套,但已于2019年11月20日转让;向祁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没有住房公积金;2021年9月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和行踪,也没有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查无此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于2021年7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号。因被执行人名下的小车不在本地,故没有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有金额万余元的保费,由于提取的实际价值较少,故没有扣留和提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电话是空号。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8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柏林审 判 员 桂 冠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欧秧生书 记 员 聂 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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