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苏芳、李书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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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815号案件名称
周苏芳、李书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苏芳;李书芳;杨榜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1815号 原告:杨榜全,(又名杨晓牛),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409280038。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芳,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002040061,系原告杨榜全之妻。被告:李书芳,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洛川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512082318。被告:周苏芳,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洛川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606082327,系被告李书芳之妻。原告杨榜全与被告李书芳、周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杨榜全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怀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榜全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榜全撤回对被告周苏芳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鸿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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