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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梁战长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恢1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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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恢14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军、梁战长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军;梁战长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恢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华阴市。被执行人梁战长,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华阴市。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梁战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华阴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2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恢复执行标的409758.00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回案款7500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梁战长工资账户冻结,因冻结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82执恢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郭宏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崔蕊莉书 记 员 王霖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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