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四平市迦南汽车销售服务站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4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468号案件名称
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四平市迦南汽车销售服务站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四平市迦南汽车销售服务站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30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四平市迦南汽车销售服务站。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四平市迦南汽车销售服务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向金融、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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