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湘阴营业部与李飞、向跃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7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768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湘阴营业部与李飞、向跃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湘阴营业部;李飞;向跃辉;蒋新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湘阴营业部,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农业局旁南侧临街两间门面第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MA4QDNUJ8L。法定代表人:胡雄,系该营业部负责人。被执行人李飞,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向跃辉,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蒋新华,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湘阴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李飞、向跃辉、蒋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湘阴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李飞、向跃辉、蒋新华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24执176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俊生抢劫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8刑更379号 下一篇 张雄、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8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