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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梅、岳阳娄衡泰康贸易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17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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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17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瑞梅、岳阳娄衡泰康贸易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瑞梅;岳阳娄衡泰康贸易有限公司;张备;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湘长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171号之二原告:刘瑞梅,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展,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田成,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推荐单位湖南省隆回县村民委员会。被告:岳阳娄衡泰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许家坡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64240337W。法定代表人:吴英华。被告:张备,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澎湖湾路33号北新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7328820。法定代表人:张斌被告:临湘长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河西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廖魏兵。原告刘瑞梅与被告岳阳娄衡泰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泰康公司”)、张备、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路桥公司”)、临湘长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后,原告刘瑞梅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临湘长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瑞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瑞梅撤回对临湘长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唐干才人民陪审员  李平权人民陪审员  李雪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威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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