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瑞梅、岳阳娄衡泰康贸易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171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171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瑞梅、岳阳娄衡泰康贸易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瑞梅;岳阳娄衡泰康贸易有限公司;张备;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湘长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171号之二原告:刘瑞梅,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展,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田成,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推荐单位湖南省隆回县村民委员会。被告:岳阳娄衡泰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许家坡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64240337W。法定代表人:吴英华。被告:张备,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澎湖湾路33号北新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7328820。法定代表人:张斌被告:临湘长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河西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廖魏兵。原告刘瑞梅与被告岳阳娄衡泰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泰康公司”)、张备、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路桥公司”)、临湘长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后,原告刘瑞梅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临湘长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瑞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瑞梅撤回对临湘长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唐干才人民陪审员 李平权人民陪审员 李雪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威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