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朋、甘肃伟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524执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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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524执600号案件名称
马朋、甘肃伟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朋;甘肃伟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24执60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伟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8685,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杨卫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娟,女,汉族,1989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904240328,住陕西省凤翔县,系申请执行人职工。 被执行人:马朋,男,1991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102040031,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伟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陕0524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70000元及自2017年6月12日至货款执行清结之日的利息(其中2017年6月12日至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为35470元,2019年5月31日至货款执行清结之日的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18.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本案被执行人合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90000元即执行完毕,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具体支付方式为: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10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3、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期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不再让步。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0)陕0524执6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 凯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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