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春华、刘中波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5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597号案件名称
钟春华、刘中波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钟春华;刘中波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597号申请保全人:钟春华。被保全人:刘中波。上列当事人财产保全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吉0113民初第275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