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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钠银模具有限公司、廖源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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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434号
  • 案件名称

    东莞市钠银模具有限公司、廖源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东莞市钠银模具有限公司;廖源军;毛朝雄;湖南泓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钠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岗路27号1单元102。法定代表人:王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渐佳,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军,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源军,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灵川镇桂矿路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庚生,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泽群,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朝雄,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路72号14栋2单元402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泓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蔡伦路39号特变水木融城西北角商业201室。法定代表人:毛朝雄,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东莞市钠银模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廖源军、毛朝雄、湖南泓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8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针对东莞市钠银模具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所立案的案号为(2020)湘0408民初1778号,原审原告东莞市钠银模具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主张原审被告廖源军应向其返还货款460万元及违约金,毛朝雄、湖南泓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为原审被告;对于廖源军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所立案号为(2020)湘0408民初1459号,原审原告廖源军在该案中主张解除《退款协议》,其不再向被告东莞市纳银模具有限公司退还460万元货款。毛朝雄、湖南泓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为原审第三人。一审法院均予以立案审理。在上述两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虽然一审法院依据东莞市纳银模具有限公司提交的合并审理申请书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并无不当。但鉴于两案中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原审被告及原审第三人亦不同,一审均判决撤销《退款协议》,由廖源军返还东莞市纳银模具有限公司货款3526560元及相应的利息,在(2020)湘0408民初1778号案件中判决驳回原审被告廖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但原审被告廖源军在该案中并未提出反诉请求。同理,(2020)湘0408民初1459号判决亦是如此,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本案在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理顺上述法律关系,合理指导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8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东莞市钠银模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9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廖源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9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东审 判 员 罗 源审 判 员 刘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彭鑫琪书 记 员 邓 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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