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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6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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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6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13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5000元被依法划拨,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恒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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