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6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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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62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13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5000元被依法划拨,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恒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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