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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昶旭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宏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883民初6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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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883民初6173号
  • 案件名称

    邹城市昶旭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宏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邹城市昶旭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宏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3民初6173号原告:邹城市昶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峄山北路146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33344973600。法定代表人:戴兴茹,经理。被告:山东宏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宏泰路19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32671210717。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经理。原告邹城市昶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邹城市昶旭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城市昶旭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城市昶旭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0元,由邹城市昶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庆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司 雪书 记 员 常心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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