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飞飞、李宗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3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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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3369号案件名称
张飞飞、李宗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飞飞;李宗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3369号原告张飞飞,男,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居民,现住环县老城安置区37号。身份证号:622822198701260039。被告李宗哲,男,汉族,1994年3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居民,现住环县田园小区。身份证号:622822199403260051。原告张飞飞与被告李宗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飞飞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敬雪峰人民陪审员 唐 珍人民陪审员 康云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赵 蕾书 记 员 吕盈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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