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红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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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1040号案件名称
贾红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贾红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1040号被执行人:贾红光,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关于贾红光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52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贾红光缴纳罚金20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贾红光在银行内的存款200000元上缴国库,用于缴纳罚金。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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