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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姚庆、姜玲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104财保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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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4财保594号
  • 案件名称

    王姚庆、姜玲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姚庆;姜玲;王友谊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4财保594号申请人:王姚庆,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姜玲,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王友谊,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王姚庆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姜玲、王友谊银行存款158837.26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姚庆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姜玲、王友谊银行存款158837.26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司明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 丽书 记 员 王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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