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彩霞、孙红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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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500号案件名称
杨彩霞、孙红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彩霞;孙红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杨彩霞,又名杨莹,女,1985年6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红星,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彩霞与被执行人孙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孙红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红星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彩霞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孙红星承担。但被执行人孙红星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彩霞与被执行人孙红星自行制定还款承诺书,申请执行人李娟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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