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小杰、倪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37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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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3799号之一案件名称
付小杰、倪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付小杰;倪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3799号之一申请人:付小杰,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言,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盘,湖南星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倪桢,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人付小杰与被申请人倪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小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倪桢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付小杰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小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倪桢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唐洁辉人民陪审员 王 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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