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衡、雷衡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2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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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270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小衡、雷衡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黄小衡;雷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小衡,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雷衡,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黄小衡与被执行人雷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06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雷衡应偿付申请执行人黄小衡借款、利息等合计人民币8306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雷衡应偿付申请执行人黄小衡借款等58000元从2021年9月起,每月15日前偿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雷衡已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小衡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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