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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文霞、薛满涛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7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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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553号
  • 案件名称

    左文霞、薛满涛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左文霞;薛满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25民初7553号原告:左文霞,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万金,男,汉族.被告:薛满涛,男,汉族.原告左文霞与被告薛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文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万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满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左文霞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薛满涛立即归还原告左文霞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薛满涛自2014年至今曾多次向原告左文霞及丈夫侯万金借款共计110000元,再次期间从未出具任何借条字据,直至2021年1月15日,被告薛满涛才向原告左文霞出具了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21年3月20日前还款20000元及利息,余下欠款再作商议。被告约定的首次还款日到来后,原告左文霞向被告薛满涛多次催要欠款,被告薛满涛于2021年3月27日向原告左文霞丈夫微信转账5000元,剩余欠款一直借故拖延至今。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原告左文霞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借据一支,证明2021年1月15日被告薛满涛向原告左文霞借款110000元。被告薛满涛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应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原有经济往来,经双方于2021年1月15日结算,被告薛满涛还下欠原告左文霞借款110000元,并立有借据一支,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立据后,被告薛满涛于2021年3月27日通过原告左文霞丈夫侯万金向原告偿还5000元,剩余借款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左文霞持被告薛满涛所立借据向被告索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但由于双方所立的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之前双方约定有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借期内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原告自认已偿还的5000元应以借款本金计算,故被告薛满涛应对剩余借款本金105000元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部分,因借据中未载明双方约定的利率,故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本案起诉时间为2021年8月3日,2021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为3.85%,故自2021年8月3日起的利率应以年利率3.85%计算。被告薛满涛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薛满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左文霞偿还借款人民币105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兑付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左文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左文霞负担57元,由被告薛满涛负担11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姮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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