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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增彬、安学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980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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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980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张增彬、安学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增彬;安学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98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增彬,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安学山,男,1961年9月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增彬与安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学山已履行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84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安学山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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