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国、张丽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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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279号案件名称
张志国、张丽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志国;张丽;杨新宇;长春新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国,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张丽,女,现住同原告。被执行人杨新宇,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新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5-1号。法定代表人王久明,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志国、张丽与被执行人杨新宇、长春新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特殊程序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朝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长春新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自2002年3月5日工程竣工开始形成的欠款本金2,266,859元并承担自竣工之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期间按本金日万分之八承担违约赔偿金。二、上述款项被告长春新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8日一次性还清,逾期不还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杨新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被告长春新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杨新宇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266,859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朝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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