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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唐先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2民初2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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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2民初2288号
  •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唐先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唐先波;唐先东;曾旭东;徐林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2民初2288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峨眉山市绥山镇滨湖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078867130K。法定代表人:吴子高,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竹,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先波,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唐先东,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江县。被告:曾旭东,男,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马边黎族自治县。被告:徐林,男,汉族,1982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阆中市。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先波、唐先东、曾旭东、徐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9.00元,决定收取25.00元,由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涛人民陪审员  文仕忠人民陪审员  郑荣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林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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