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航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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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802号案件名称
定边县航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定边县航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鹏;李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航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航伟被执行人: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定边县航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李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民初1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李旺偿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航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次共计5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但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二被执行人李**、李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李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网络资金、银行无足额财产,无工商、无车辆登记、证券、税务登记等信息。3.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李**、李旺银行存款341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3410元4.本院通过总队总查控系统于2021年4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李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5.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李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6.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定边县航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李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3410元。被执行人李**、李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李**、李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李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李**、李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盛志海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怀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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