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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武琼、吴晓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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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910号
  • 案件名称

    李武琼、吴晓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武琼;吴晓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910号原告:李武琼,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吴晓平,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武琼与被告吴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武琼于2021年9月9日以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武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武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取计113元,由原告李武琼负担。审 判 员 王江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田 华书 记 员 王小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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