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琼、吴晓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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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910号案件名称
李武琼、吴晓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武琼;吴晓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910号原告:李武琼,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吴晓平,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武琼与被告吴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武琼于2021年9月9日以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武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武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取计113元,由原告李武琼负担。审 判 员 王江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田 华书 记 员 王小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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