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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温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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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66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温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温某;郭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温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82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温某、郭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17000元,利息24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4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182执6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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