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温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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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662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温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温某;郭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温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82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温某、郭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17000元,利息24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4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182执6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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