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文福、李拔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44号案件名称
武文福、李拔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武文福;李拔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武文福,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李拔友,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武文福与被执行人李拔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湘1224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拔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文福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9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拔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工商、证券、车辆均无登记信息。2021年9月15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状况,2021年9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无投保及保险收益,2021年9月15日向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拔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李拔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未执行到位。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刘继刚审 判 员 奉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谢 田书 记 员 谢 涛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与聂芳红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川0105执5788号之一 下一篇 张某侵权、张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2执1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