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秋英、潘永中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05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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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050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秋英、潘永中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秋英;潘永中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0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秋英,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叙永县。被执行人:潘永中,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4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秋英与被执行人潘永中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50000元。另外,被执行人潘永中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潘永中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永中名下号牌为川EA××××的大切诺基牌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潘永中身患肝癌,且处于肝癌晚期。现被执行人潘永中以其肝癌晚期住院治病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措施,同时以其名下号牌川EA××××的大切诺基牌车辆作担保。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秋英后,申请执行人李秋英同意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永中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秋英因被执行人潘永中处于癌症晚期,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105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李秋英需再次申请执行,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明江审判员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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