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郭永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4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460号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郭永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郭永彬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460号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2室。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娇,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东,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郭永彬,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永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爱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