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温银燕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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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1822号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温银燕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温银燕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3民初1822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振洪,经理。被告:温银燕,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温银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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