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粉娃、闫军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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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039号案件名称
雷粉娃、闫军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雷粉娃;闫军虎;李西强;西安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22执1039号 雷粉娃、闫军虎、李西强、西安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雷粉娃与被执行人闫军虎、李西强、西安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7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军虎、李西强、西安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粉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西安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律文书后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申请执行人业已领取。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执行请求已全部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22执10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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