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华、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4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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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4799号案件名称
陈玉华、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玉华;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何德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4799号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迎宾路瑞璟香榭花都6号楼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83071931W。主要负责人:李刚艺,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洪,男,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陈玉华,女,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何德共,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被告陈玉华、何德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永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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