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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生智、刘汉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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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439号
  • 案件名称

    白生智、刘汉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白生智;刘汉辉;王登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439号申请执行人:白生智,男,汉族,1955年2月14日生,住陕西省清涧县解家沟镇解家沟村。被执行人:刘汉辉,男,198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解家沟镇王家坬村,居民。被执行人:王登明,男,194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解家沟镇贺家山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白生智与被执行人刘汉辉、王登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30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生智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汉辉、王登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3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21年7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白生智与被执行人刘汉辉、王登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454元总计25100元被执行人刘汉辉于2021年8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偿还最低1000元,直至全部偿还完毕为止,执行费630元由被执行人刘汉辉负担。二、如被执行人刘汉辉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刘汉辉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被执行人王登明私下给申请执行人白生智偿还13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生智以已与被执行人刘汉辉、王登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30执439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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