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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碧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民终4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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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4610号
  • 案件名称

    沧州碧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沧州碧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旭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民终4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碧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龙港大街东侧皇室国际北侧碧桂园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齐,女,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系上诉人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旭,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上诉人沧州碧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23日,被上诉人孙旭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河北昊天热力发展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孙旭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孙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孙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上诉人孙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上诉人沧州碧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位海珍审 判 员 高 娜审 判 员 葛淑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坤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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