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李某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特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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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特104号案件名称
苏某某、李某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拓某某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1民特104号申请人:苏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系苏某某的母亲。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申请人:拓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苏某某和李某某、拓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海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9月29日经子洲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李某某所借苏某某4万元本息,李某某应分别于2021年12月31日前清偿2万元的本息,于2022年6月30日前清偿2万元的本息,月利率均以12‰计,利息均从2019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对上述款项拓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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