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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李某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特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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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特104号
  • 案件名称

    苏某某、李某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拓某某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1民特104号申请人:苏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系苏某某的母亲。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申请人:拓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苏某某和李某某、拓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海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9月29日经子洲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李某某所借苏某某4万元本息,李某某应分别于2021年12月31日前清偿2万元的本息,于2022年6月30日前清偿2万元的本息,月利率均以12‰计,利息均从2019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对上述款项拓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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