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袁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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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1645号案件名称
刘超、袁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超;袁丽;大邑县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645号移送执行人:大邑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86号。被执行人:刘超,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袁丽,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执行刘超、袁丽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超、袁丽已依据(2020)川0129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9日履行完毕缴纳案件受理费2721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129执1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忠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莎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645号移送执行人:大邑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86号。被执行人:刘超,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袁丽,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执行刘超、袁丽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超、袁丽已依据(2020)川0129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9日履行完毕缴纳案件受理费2721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129执1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忠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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