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会、史宏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7执恢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恢92号案件名称
李小会、史宏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小会;史宏军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7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会,女,1973年2月9日生。被执行人:史宏军,男,1953年7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文芳,女,1989年1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会与被执行人史宏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史宏军赔偿李小会医疗费24666.10元、误工费7200.00元、护理费15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00元、鉴定费1600.00元、残疾赔偿金47592.00元、继续治疗费9000.00元、交通费10.40元、复印费85.00元、共计92493.50元的70%,计人民币64745.45元,除已付的7000.00元,其余57745.45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036.00元,由李小会负担610.00元,史宏军负担1426.00元。判决生效后,史宏军未履行,李小会申请执行,经法院执行史宏军共履行了案件款7674.00元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426.00元,剩余案件款50071.45元因史宏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李小会申请本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史宏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史宏军已经履行了2000元。剩余48071.45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史宏军于2021年9月底前给付10000元,2021年12月底前给付1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李小会自愿放弃8071.45元。此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7执恢92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史宏军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小庆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红、申林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881号之一 下一篇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立成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3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