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某某责任公司、冯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2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271号案件名称
汾阳市某某责任公司、冯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汾阳市某某责任公司;冯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汾阳市某某责任公司住所地:汾阳市某某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汾阳市某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王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2020)晋118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汾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给付申请人汾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当依据已发生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晋1182执27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耀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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