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金玉、孙维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11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107号案件名称
闫金玉、孙维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闫金玉;孙维玉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1107号闫金玉、孙维玉:闫金玉与孙维玉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4民初1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维玉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金玉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维玉支付案款33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维玉履行案款336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110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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