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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博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民终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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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民终405号
  •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博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博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民终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博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冯志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阿宁,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法定代表人:刘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肖晓亮,该公司法务。上诉人瑞安市博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2021)陕0204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博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事实不清,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仅是协助义务不符合事实。本案中,上诉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上诉人发出《关于货款欠款解决协定书》一份,协定书文头是“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各位领导”,协定书后加盖上诉人公章,在该协定书中第一条明确载明了陕西东风车桥传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欠款的解决方案,且该协定书就是发给特定主体东铭公司的。被上诉人于2019年2月22日回复上诉人《关于货款解决协定书》,文头为“瑞安市博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协定书后加盖被上诉人公章。协定书中载明“东风公司欠款(548436.89)待报请集团统一解决”,且该协定书是回复给特定主体博戈公司的。至此已说明被上诉人对协定书内容、金额解决方案是认可并了解的,其承诺解决该欠款问题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只是需要等待报请集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一个新的合同,被上诉人未按照协定书内容履行,明显违反其承诺约定及法律规定,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在一审判决中,仅用“协助原告报请”一句话带过,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一步讲,就算被上诉人仅是协助义务,这也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承诺。但在一审判决中,也未查明被上诉人是否向集团公司报请,何时报请,集团公司的答复意见是什么,被上诉人是否及时向上诉人反馈报请意见,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均未查清楚,就轻易下判,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东风公司和东铭公司相互独立不是事实,实质两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是东铭公司实际控制东风公司。上诉人之所以向东铭公司提出解决欠款的要约,东铭公司之所以承诺,是因为上诉人所送的货物实际上就是送到东铭公司院内,也是由东铭公司的供销人员接收的,至于东风公司使用了多少也不是上诉人分开的,而是结算时按东铭公司要求给东风和东铭两个公司分别开发票,这两个公司表面上独立,实际上是东铭公司操控东风公司,两个公司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人员混同。根据企业登记信息显示,两公司的董、监、高等均存在高度混同,实际经营过程中两个公司管理层都是同一班人马,所做业务也都具有关联性。本案的发生就是因为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固定供货商,依据被上诉人的要求向其供货,但被上诉人收货后,由于采购部人员混同是同一人,由其将货品分给东风公司,然后只是上诉人分别向东风公司和东铭公司开具发票,但到了2018年底时,东风公司和东铭公司都出现了严重欠付货款问题,上诉人就停止供货,向被上诉人发出了解决方案,被上诉人为了让上诉人不停工,书面承诺解决欠款问题,故上诉人继续供货,但被上诉人并没有解决欠款问题,也没有反馈集团不解决的意见,其恶意不作为的行为,这才导致了本案件的发生。再次,被上诉人违反承诺的行为,是否给上诉人造成损失没有查清。上诉人的货款未能收回完全是因被上诉人恶意造成的。如果没有被上诉人的承诺,上诉人不会给东铭公司继续供货,是会立即诉讼维权的。但被上诉人用书面承诺骗取上诉人信任并继续供货,被上诉人却加紧处置东风公司的财产,并申请东风公司破产,直到上诉人接到破产公告,才知道东铭公司一直在欺骗上诉人,因此上诉人的货款损失完全是东铭公司直接导致的,东铭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答辩意见:第一、东铭公司与上诉人买卖合同已经结清,不欠付任何款项。第二、上诉人以与东风公司存在未结账款为由,要求东铭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上诉人是与东风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次,东铭公司向上诉人出具的函件,仅仅系东铭公司为瑞安公司正常向东铭公司提供供货而报请,鉴于东铭公司与东风公司共同股东均为集团,因此才对本案的上诉人与东风公司之间的合同货款向集团报告,但并不意味着东铭公司因此对上诉人与东风公司之间买卖合同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是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根据该函,东铭公司仅负有对该事项向集团汇报的义务,并无对上诉人与东风公司之间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最后,东铭公司并非上诉人与东风公司之间的合同相对方,其要求东铭公司对该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任何的法律依据。对于上诉人瑞安公司未及时向东风公司主张债权,系瑞安公司对其权利的放弃,东铭公司是否对该事件进行报请,并不影响其向东风公司主张债权。博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548436.89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利息损失699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东风公司与被告东铭公司均为股份有限公司,系相互独立的公司法人,原告博戈公司系二公司的供货商。2019年2月20日,原告博戈公司针对东风公司与东铭公司的欠款事宜向被告东铭公司发出关于货款解决协定书一份,在该协定书中分别载明东风公司与东铭公司的欠款数额及解决方案,协定书后加盖博戈公司印章。2019年2月22日,被告东铭公司向原告发出关于货款解决协定书一份,载明解决方案如下:1、东风公司欠款(548436.89)待报请集团统一解决。2、东铭公司欠款(742989.87)在每月正常付款基础上,额外付五万,逐步解决前期欠款。三、新发生的货款在贵公司开票过账之后,次月付出,协定书后加盖东铭公司印章。2020年12月1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受理被告东铭公司对东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东铭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诉请是否应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东风公司与被告东铭公司均为股份有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公司法人,故二公司应各自以其全部资产对各自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且原告在向东铭公司发出的协定书中将东风公司与东铭公司的欠款分开计算,也可印证二公司的相互独立性,如东风公司尚欠原告货款,原告应依法向东风公司主张或申报债权,故被告东铭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关于原告所称的被告书面承诺向集团公司申请解决东风公司欠款的意见可在东铭公司发给原告的协定书中体现,但该承诺(东风公司欠款待报请集团统一解决)是东铭公司协助原告报请集团公司解决东风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作为被告东铭公司主动要求承担东风公司债务的依据,且东铭公司未向原告告知集团公司的解决意见并不导致原告不能自行向东风公司主张债权,故原告案涉债权现无法主张与被告东铭公司无因果关系,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瑞安市博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84元,减半收取4992元,由原告瑞安市博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东风公司、东铭公司企业信息报告、对账单、授权委托书、证明、货款单据、账户交易明细、客户收款付款入账通知等一系列证据及申请证人焦某某出庭作证,证明东风公司与东铭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人员混同。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东风公司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2021)陕0204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重审。上诉人瑞安市博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84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晓华                          审 判 员      董  敏                          审 判 员      康建军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春芬                          书 记 员      陈蕊妮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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